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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守则
录入时间:2020-08-14     浏览:115658

 

201919日资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履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代表应当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
第三条  代表应当旗帜鲜明讲政治,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条  代表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选举纪律要求,严格遵守作风建设各项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保守国家秘密,廉洁自律,公道正派,通过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依法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自觉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五条 代表应当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注重履职学习,参加履职培训,熟悉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履行职责所必备的知识,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能力素质和依法履职的水平。
第六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不得无故缺席。确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大会期间向所在代表团团长书面申请,由团长报大会秘书处批准;闭会期间向所在代表小组组长书面申请,由组长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批准。
第七条 代表应当制定年度履职工作计划,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熟悉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广泛收集人民群众意见建议,为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大会期间,代表应当遵守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建议。
代表应当积极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努力提高撰写质量。
第八条 代表应当通过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代表培训、代表小组活动和其他代表活动,积极发表意见,就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代表应当积极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和原选举单位的邀请,列席市人大常委会和选举单位人民代表大会,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安排的与执行代表职责有关的座谈会、监督活动和其它社会活动。
第九条 代表应当接受由市人大常委会安排担任的与代表职责有关的社会职务。
未经市人大常委会安排,代表担任与代表职责有关的社会职务,应书面告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
第十条 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不得为本单位、本人和亲属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干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具体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不得接受任何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出资赞助。
第十一条 代表因职务、工作岗位发生变化,或因身体及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履职,应当及时按程序提出辞职。
第十二条  代表应当向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代表公开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和履职承诺等,通过走访、接待、信函、电话、短信、微信等多种渠道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诉求。
代表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向原选举单位述职,每年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回答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代表应当熟练运用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如实、规范填写年度履职登记表,积极配合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做好代表履职档案完善和代表履职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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