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0日资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召开会议、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基本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的根本准则: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宪法、法律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反映全市人民意志,对全市人民负责,受全市人民监督。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大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该届市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人大代表出席,方能举行。
市人大代表应当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于会议十日前以书面方式向选举单位请假,由选举单位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代表团会议的,应当向代表团负责人请假,由代表团负责人报大会秘书处备案。
未经批准届内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专题讨论会议。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四)提出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议程草案中列有审议地方性法规的,应将准备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说明同时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围绕会议准备审议的重要议题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为大会审议工作报告、决定有关事项和提出议案做好准备。
第十一条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前,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该届市人大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向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经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代表名单。
市人民代表大会其他各次会议举行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代表出缺和补选的情况。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分设若干代表小组,各代表小组分别推举小组召集人。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决定事项,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二)决定会议日程;
(三)决定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决定候选人提名的截止时间,以及正式候选人名单;
(五)通过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决定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
(六)提出需要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草案,决定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并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七)决定质询案答复的方式、场合;
(八)决定罢免案的处理;
(九)主持选举,确定选举是否有效;
(十)必要时,决定召开大会全体会议就个别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讨论、审议;
(十一)公布选举结果、决议、决定及其他表决结果;
(十二)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以表决方式作出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第十六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大会审议的有关报告和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汇报。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必要时,可以通知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七条 主席团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主席团可以听取大会秘书长或者代表团团长关于议案和有关报告审议情况的汇报,并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审议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可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条 不是市人大代表的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负责人,驻资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级退休老领导,市人大县级退休干部,市属正县级单位(部门)、中省直管部门、驻资部队、武警支队及市级金融、通讯机构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邀请参加市政协会议的人员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会议期间,秘书处应将代表在各种会议上发言的重要内容整理成简报印发会议,并可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摘要印发会议。
第二十二条 大会全体会议可设旁听席,公民可申请旁听。公民申请旁听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议案审查委员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一个代表团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并交议案审查委员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作为议案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大会议程。
议案审查委员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可以邀请议案领衔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在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日期前送交大会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提出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提出法规的主要内容或修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法规草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公布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意见汇总印发代表。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和提议案机构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交由相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和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团提出,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提请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并向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作出说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时,根据情况,可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条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闭会期间审议处理;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的,转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代表。
第三十一条 市人大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会议期间能够处理的,秘书处可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及时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会议期间不能办理的,会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承办单位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应当在限期内向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三十二条 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组织会办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协办单位应积极协同主办单位办理。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送协办单位会审后答复代表。
第三十三条 市人大代表对有关机关和组织的答复不满意,要求重新办理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交有关机关和组织重新研究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上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交办的议案审议处理结果的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印发会议。
第四章 审查工作报告、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分别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各专门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书面印发会议。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应综合各代表团在审议中提出的主要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并转告提出报告的机关。提出报告的机关应认真研究处理代表的意见,需要向代表说明的,应向代表进行说明。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全市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意见由财政经济委员会综合后,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全市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全市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并将上年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草案)、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审查。
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关于全市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全市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市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算已经编出的,应当报告决算情况;决算未能编出的,可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决算报告。
第四十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选举、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选举的省人大代表,并接受上述人员的辞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罢免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并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主席团提名候选人和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均应列入候选人名单,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如果提出的候选人名额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主席团应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主席团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如果代表联合提名的人选不愿接受提名,被提名人应在主席团通过候选人名单草案之前,向联合提名的代表说明,并以书面方式报告主席团。主席团应尊重被提名人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 主席团或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省人大代表,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第四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 主席团应组织当选人和大会通过人选公开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述人员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五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选举的省人大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如审议中发现需要调查的问题,可以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或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调查,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或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提出报告。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辞职和罢免,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大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三条 各代表团在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时,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被询问机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的内容应当是属于受质询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向提质询案的代表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五十六条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即行终止。
第五十七条 联名提出质询案的过半数代表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次答复。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六十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材料。调查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或者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由各代表团审议后,大会全体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也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三条 市人大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作出安排。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始得发言。
第六十四条 市人大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简明扼要,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可以延长五分钟。
第六十五条 主席团成员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就同一问题的再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可以延长五分钟。
第六十六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六十七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九章 公布、备案和报批
第六十八条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或其他表决结果由大会主席团公布,在《资阳日报》、资阳人大网上公布。
第六十九条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七十条 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2月13日资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