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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录入时间:2017-02-27     浏览:87152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7年2月23日资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会议正常进行,提高议事效率,使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日程应当根据议程需要安排必要的会议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提高审议质量。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在举行会议二十日前,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将开会日期、地点、建议会议审议的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并在举行会议七日前将列入议程的法规草案文本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邀请市政协相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事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可邀请部分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街道人大工委主任以及在资阳的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也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联组会议的召开由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决定。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代常务委员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三条 提出议案的机关和提案人,应当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十日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并书面介绍被任免人员的有关情况及任免理由。在常务委员会审议任免案期间,提请任免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有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提请任命人员应在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作拟任职承诺。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
主任会议依法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依法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补选出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的候选人,有关机关应当提供候选人的情况。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进行调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被提出罢免的代表,可以列席常务委员会审议该议案的会议,提出申诉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先由全体会议听取提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再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也可进行审议。根据议题需要,可举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修改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草案表决稿。
第十九条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议案,在审议中发现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专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也可以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查研究。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具体工作,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负责。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告五日内提出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未作修改的,应当说明理由。
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八条 专项工作报告应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确因工作原因不能签署和报告的,由分管领导签署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以上报告人均无法到会报告的,议题列入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报告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与专项工作报告内容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同意后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负责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和决议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进行评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评议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在七日内汇总整理,经主任会议决定,交报告机关及时办理。报告机关应当根据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在一个月内将整改方案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并在评议意见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评议情况可以对专项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经测评,满意和基本满意人数未超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再次报告。
第五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的执
          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本级财政决算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出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征求意见。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对财政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入情况
(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三)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资金结余情况
(五)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六)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七)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八)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九)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十)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一)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常务委员会应当结合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财政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程序按监督法规定办理。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开展专题询问。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三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第四十四条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即行终止。
第七章 发言、表决和决议的公布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举行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 准备审议意见,确保发言质量。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二十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二十分钟,对同一个问题的第二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第四十六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七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八条 任免案逐人表决,也可以根据情况合并表决。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取无记名方式。特殊情况时可采取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五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定和决议公告,应及时在《资阳日报》、资阳人大网站和《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按规定及时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任免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向提请机关发任免通知,对被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并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常务委员会会负责解释。2012424日资阳市第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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